可,如上所说,隶属于“菜户”这个户籍的百姓,他们只供皇家,及少数衙门使用,别的是不能使用的。但是,别的人或衙门又需要“菜户”,那怎么办呢?那就是让不隶属于“菜户”的普通百姓去充当“菜户”。这种私自选拔而出的“菜户”,他非官方承认的拥有正当户籍的百姓,而是私自而为的。
因此,此类“菜户”所指的就不是明代的一种户籍,而是一种非法的“徭役”。
明代,地方王府、衙门的“菜户”多数皆是以“徭役”这种名头征调而来的,所谓“彼菜户也者,巧立名色,原非令甲之所有也”,当时王府菜户、官衙菜户皆是他们利用巧立名色的徭役强征而来的。
因此,这种“徭役”在当时是不被朝廷所认可的,如弘治五年(1492年),弘治帝就下诏:“各处王府及镇守、巡抚、巡按并司府州县,但有私自佥报菜户、鱼户、柴夫、屠户等项,终岁供办负累小民者,诏书到日即便放免,若有例该佥者,所司具奏定夺”,即王府、地方官衙若是有利用“徭役”强征而来的“菜户”一定要放免。
不过,需注意的是,在现实中,部分王府的私征“菜户”行为是被皇帝认可的,毕竟亲王是皇亲贵胄,有些特别得到皇帝恩宠的亲王是能得到“菜户”的合法拥有权的。当然,需注意亲王所合法拥有的“菜户”,这其实也是一种徭役。
万历《临洮府志》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淳化端惠王,肃恭王第二子,太祖高皇帝六世孙。初封郡王,颁赐典章较诸郡王不同,设有典仗、菜户之役,特加民校八名以代之”,而《明英宗实录》中也曾有过这样一段记载:天顺三年(1459年)都察院左佥都御史王俭等官奏称:“近又奏每王府佥上等民户一家作菜户,不过二三年间上户消耗,又别佥代,由是民间转贫”。从以上这两段记载可以看出,明代皇帝赐予亲王的“菜户”就是一种佥派于地方的徭役。
综上所述,在古代,菜户真正的含义一共有两种,其一是户籍性质的嘉蔬署菜户,他们领种划归嘉蔬署的土地,专为皇宫及少数京师衙门供应蔬菜。其二是徭役性质的王府及地方官衙菜户,专为其所属王府及官衙办纳蔬菜,或耕种,或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