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认为自然资源局不该给符某批准建5层房屋,王老太还不满执法部门对符某超审批建设的“不查处”。所以,她也将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9月25日下午,该案在花垣法院第五审判庭进行审理。
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显示,符某房屋主体占地面积约122.6平方米,超规划占地面积32.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41.3平方米,超规划建设291.3平方米,建筑主体退让均未达到审批要求,且二楼出挑1.1米,属于超规划审批建设。
多次投诉举报后,王老太被告知,执法部门曾对符某的违建进行过“处理”。
执法局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6月26日,该局对符某下达了“违法建房停建”的通知,称其修建时存在超规划面积建设的情况,要求立即停止修建。一个月后的7月31日,该局再次给符某下达“违法建房停建”及“拆除非法建筑”的通知。通知显示,符某已经建到二层,执法局限其在2018年8月2日前予以拆除,否则,“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澎湃新闻注意到,执法局要求限期拆除的通知,引用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该法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法庭上,执法局的代理人还介绍,该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了符某的违建,所以对符某的违法行为及时履行职责,责令他停止建房。该代理人强调,“日常巡查”是“每日巡查”。
而王老太的代理人则反问执法局,“既然你们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理,为何这个房子最后会违建封顶?从打地基开始,到挑空建2层,你们天天巡查,对第三人的违建了如指掌,却仅在纸面上对他作出处理,不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这不是默许违法吗?”
执法局方则回应称,县里对符某家的违建并非不重视,“县‘两违办’主任、县行政执法局局长都去过符某家里。停工后,符某所在的部队过问了此事。我们也上门给符某家属做了工作,要求进行整改。所以对于符某违建的最终处理,局里要集体讨论。”
在法庭上,执法局代理人还表示,“目前,已对违法第三人的违建行为采取了断水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不过,9月23日傍晚,澎湃新闻在永顺县灵溪镇玉屏社区符某家看到,其违建房屋通水通电,里面有人在炒菜。
该案一审由湖南湘西花垣县法院管辖。当地纪委曾介入
第三人符某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符某建房,王老太并非毫不知情,多名村民提供证言,在符某开始建房的6月和即将竣工的10月左右,王老太曾回过永顺。
王老太的代理人指出,“第三人符某的大伯父符胜开是玉屏村多年的村支书,所以第三人提供的村民证言不可信。”该代理人说,一方面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王老太知情建房,另一方面,王老太知情也不能免除自然资源局征求她意见的义务。
在第二场诉讼中,对于符某从二层起挑出、超审批建设近三百平方米,自然资源局的态度显得超脱,“我们已经移交执法局,我们主要是配合。”该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2018年12月29日,永顺县资源资源局合并前的县城镇规划局,向县“两违办”发函移交了符某违建的行为,称“属违法建筑,应移交县行政执法局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限期改正或处罚到位。”
原告王老太指出,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第三人符某房屋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遂诉请法院责令执法局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