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执法局则认为,该局对第三人符某已经积极正确的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被授权的行政机构,他们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决定,这属于其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王老太不能诉请法院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将造成司法权取代或架空行政权。
但王老太的代理人当庭指出,“对于违建,是限期拆除,还是进行罚款等,这确属于行政自由裁量范围。但对第三人的违建,你们此前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这个行政行为已经具有拘束力和公信力,所以只是诉请你们依法履行。”
在法庭质证阶段,执法局代理人还回应2020年6月6日原告向该局提出过的行政执法申请,“接到这个申请后,我们局里很重视,纪委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同时也准备对他(符某)启动行政处罚,但原告这边提起了行政诉讼,所以我们的行政处罚就没有实施。”
最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查处第三人建房的行为是否完毕。执法局代理人答,该局对符某违建的最终处理并没有出来。尽管,离上一次要求限期拆除的“纸面处理”已过了2年多。
两场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均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