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抓共管 社会共治!广东出台反家暴法地方版

2020-09-17 14:30:13 作者: 齐抓共管 社

参与案件办理的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表示,在域外的这个理论研究中,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所受的伤害包括身心方面的伤害。即使没有看见父母关起门来打,只是在外面听到了打骂、哭闹的声音,都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办案过程中,我们与法院商量,借鉴域外经验,做了个大胆的尝试,提出在这个特定的案件中,除了母亲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孩子也是。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拿到了法院发出有可能是全国第一例以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作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吴章敏表示,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救助对象,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软伤害”的一次立法实践。切实体现了法治进步,释放出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正能量。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办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社会共治”《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劝阻的权力和危险情况下报案的义务,有利于改变反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

完善了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

吴章敏介绍,《办法》明确了首接责任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渠道,明确了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投诉和保护的分类处理,对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的相关制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院家事调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利于推动家庭暴力处置规范化、程序化。主要包括几大方面的亮点:

完善了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和重大案件联合办理制度等要求。针对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导致部分受害者无处投诉和求助的问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联动工作机制是个亮点,也是我们重要的工作内容。各部门都要联动起来,从面上工作还是从个案处理角度,公安、妇联、村居委、社会组织、用人单位等都需联动起来。反家暴法的规定是预防为主,处置和救助也很重要,需要把各个方面的力量充分发动起来。”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陈秋鹏说。

强调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立案处理的明确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查处打击严重的家暴行为,避免因为家务事难断等观念影响,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

此外,《办法》还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完善了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广东36个妇女维权服务站提供深度服务

对于社会上普通存在的家暴行为的根源,广州市妇联主席刘梅表示,一方面,传统观念里存在男尊女卑思想;另一方面来源于社会压力,男性要扛住家庭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挫折,压力过了头就会要找一个宣泄口,可能会发生酗酒、家暴等行为;具体到家庭里,两人经济、地位不平等,妻子没工作很容易成为宣泄口。她建议,作为女性还是要有一份职业,有一份寄托,经济的独立才有一切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