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 胡妍 张玉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
今年7月,河南一女子遭家暴跳楼、起诉离婚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6月,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以“双方意见不统一”为由要求调解,不作判决。7月28日,刘女士向媒体透露,自己终于收到离婚判决。刘女士的经历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高度关注。一天后,广东出台了反家暴法实施办法给社会大众打了剂强心针。
7月29日,由广东省人大、省妇联起草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对于社会上普遍将严重的家暴行为当作家务事、和稀泥的做法,《办法》明确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立案处理;对于《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家暴行为,受害人要求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总结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作出创新规定
“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特征。2016年—2018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1/5,且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我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量排名位居全国第一。我省因家暴而导致的民转刑重大案件也时有发生,家暴现象不容忽视。”广东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陈永康认为,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实施,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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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法》的出台,相关职能部门普遍评价内容更明确,也更具体。特别是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救助对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好评。《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据了解,这条规定是在总结广东地方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创新规定。
据介绍,这条创新规定的思路来源于广州市一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2016年,阿敏(化名)因与丈夫阿泽(化名)离婚纠纷一事起诉至法院。阿泽得知后前往阿敏父母家中协商,期间阿泽情绪失控持刀砍伤了阿敏,儿子小棠(化名)目睹了这一幕。随后阿敏在律师帮助下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在该保护令失效前该案未开庭,阿敏申请保护令延期,法院认为保护令生效期间,阿泽未实施家暴、骚扰行为,驳回请求。办案过程中,法院委托了社会观护员到学校与小棠进行深度交流。发现小棠父母在他两岁起就吵架。目睹家暴后,小棠接受了近一年的心理咨询,仍有噩梦、烦躁,对父亲有明显的抗拒情绪。2017年,阿泽来学校接小棠放学,强制拉其回家,小棠挣脱后冲回学校。小棠经历此事后,感到害怕,经母亲劝阻才肯返校。广州市妇联为阿敏母子提供心理支持,并协助律师团队为小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的听证程序,法院最终同意颁布该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