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可玫 来源:东方网 选稿:郁婷苈
报载,近日,成都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何某在酒后,陆续从高达27层的高空中向下抛扔酒瓶等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见9月19日的《成都商报》)
男子高空抛酒瓶被判刑,具有重要的威慑效果和教育效果,既能惩戒和教育当事人,也能震慑其他市民,防患于未然,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标本意义,值得点赞。
男子高空抛酒瓶等物品,虽然没有伤人伤物,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知道此举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出此判决,有理有据。
男子高空抛酒瓶被判刑,既正确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它明确地告诉市民们:为人处世要讲文明,讲公德,要遵纪守法,千万不要再高空抛物了;否则,就有可能“坐牢”,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毕竟,男子高空抛酒瓶被判刑,说明对于高空抛物者,再不仅仅是对其进行道德谴责,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可见,男子高空抛酒瓶被判刑,是保障“头上安全”的良方,值得推广。
问题是,时下,高空抛物早已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据统计,2019年1到7月,12345上海市民热线共接到高空抛物投诉1167条。放眼全国,2019年6月至9月,高空抛物已造成了多起悲剧。南京10岁女孩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深圳5岁男孩被玻璃砸中身亡;贵阳市中铁国际城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被砸女子不幸身亡等。究其根源,除了市民们文明、公德意识缺乏、个人素质差以外,关键是惩罚不力,没有“刑上高空抛物者”,以致不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来教育当事人,震慑其他人,导致高空抛物行为泛滥成灾。
毕竟,如果高空抛物没有伤人毁物,就不了了之,容易放纵一些市民们抱着侥幸心理随便高空抛物,埋下“头上的炸弹”。而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伤人毁物,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造成他人伤亡的,还可以追究高空抛物者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这是2019年1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的,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而今,男子高空抛酒瓶被判刑,是以法律形式有效震慑和教育高空抛物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为杜绝今后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无疑为各地带了个好头,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