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选拔官员的基本制度。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从隋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起至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废除,绵存1300年。
明、清的科举考试共分为四级: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
读书人必须通过本县知县主持的县试和由知府主持的府试,以取得童生的身份。有童生身份才有资格参加正式的科举考试。清朝的县试多在二月举行,而府试则在八月。
院试作为科举考试的最初一级,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首先举行岁试,后一年举行科试,再后一年举行乡试,三年一循环。岁试的任务:第一、从童生中考选出秀才;第二、对原有的秀才进行甄别考试,按照成绩优劣给予奖惩。童生通过岁试,就算是“进学”了,即成为国家的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才准许参加乡试,叫“录科”。明清时乡试之年的七月,还要在省城举行一次科试的补考,未能在各府参加科试的生员,可乘机来补考,叫“录遗”。
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举行,考期多在八月,所以又称“秋闱”(闱指考场)。正副考官由皇帝任命在京伯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乡试的考场,称为贡院。贡院内一排排的号房,为考生住宿和答题之所。乡试发榜在九月,正值桂花开放之时,所以称为“桂榜”。乡试取中的称举人,第一名叫解元。乡试中举称乙榜,也叫乙科。考中的举人,不仅可以参加全国性考试,就是会试未能取中,也具备做官的资格。在清朝除了正常举行的乡试外,遇到皇帝生日或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增加乡试,叫做恩科。
会试是带有决定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贡院举行,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也就是丑、辰、未、戌年。考期多在春季二、三月,所以会试又称“春闱”,“礼闱”。会试被录取的举子,称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会试发榜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会试的主考官,明朝多以翰林官充当,明末又多以内阁大学士担任,清朝由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充任。清朝新录取的贡士,殿试前还须进行一次复试,按成绩分为一、二、三等,这个等级对以后授予官职有很重要的关系。
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在四月份举行,由皇帝主持,还要任命阅卷大臣,读卷大臣,协助皇帝评阅试卷。殿试只定名次,不存在黜落的问题。明清两朝的殿试都只考策问一场。出榜分为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只有前三名,为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有若干名(根据官场需要);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也有若干名。
一、二、三甲都泛称进士。中了进士,功名就到尽头了。殿试考中称为“甲榜”。凡通过乙榜中举人,再通过甲榜中进士而做官的人,称为“两榜出身”。一身兼有解元、会元、状元的叫做“连中三元”。明清两朝都有数人是连中三元的。按照清朝制度规定,殿试后还要进行一次考试,叫“朝考”,最后根据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确定授予的官职。状元、榜眼、探花按惯例可被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不再参加朝考。殿试二甲第一名传胪和朝考第一名的朝元,也照例到翰林院任职。其余进士大多授予知县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