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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公安局南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近日两名衣着暴露的女性,经常深夜站在路边招揽客人。
南安派出所在掌握相关信息和证据后,当晚将两名女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夏某(女,湖南省常德市人)和曾某(女,湖南省益阳市人)刚到大余县城,在租下南安镇北门河街建安路口一处邻街店面后,就利用晚上到路口站街招嫖,给附近居民和群众造成不良影响。
经审讯,两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夏某、曾某以及出租屋房东钟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该处出租店面予以查封。
在查封现场,群众对警方快速反应、重拳出击查处查封该处窝点,拍手称快。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